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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及住院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职工个人自负。
2、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分娩前当年度月均社保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按月计发。
3 生育医疗费报销。参保职工或委托人应持《青岛市城镇职工异地生育诊疗介绍信》、病历复印件(包括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等)、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收据、“一卡一证一册”等材料,于费用发生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报销。
亲,其他不清楚的地方,你可以再打12333详细咨询一下。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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