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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旧政策规定,孕产妇在生孩子期间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按照孕产妇的当年的投保基数按天发放。实际天数视产妇的实际情况而定。
举例说明,如果孕产妇的投保基数是最低标准1427,那么就按照1427/30*实际天数,来发放生育津贴。
新政策规定,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孕产妇的生育津贴。如果平均工资低于1427,那么按照1427来发放生育津贴。如果高于1427低于7134,按照实际的金额来发放。如果高于7134,那么社保只负担7134,高出部分由企业承担。
举例说明,我公司上一年度的申报的工人工资按照上一年的最低社保基数申报是1270,办公室人员统一按照1800来申报,工厂70人,办公室20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1387,低于社保规定的今年的投保基数1427,于是按照1427给单位孕产妇发放生育津贴。那么工厂的孕妇生育津贴和身为办公室人员的我发放同样的生育津贴。
事实上,工厂工人对照老政策,生育津贴并没有提高,同样还是1427。而今年基数为1800的我,也要享受1427,每月少拿373元,整个产假里面要少拿2051元。
两千多块,就这样平白无故给蒸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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