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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的解答是: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应具备3个前提条件,即怀孕的事实、依照医务部门要求的事实和进行产前检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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