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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会用得着
现在月子中,妈妈不让上网,偷偷来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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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哺乳假相关规定,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
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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