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不能,一下是我的《青岛经济开发区参保单位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审批表》中的说明:第三条说的很明白啊
说明: ①
参保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区社会保障中心按规定发放。女职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缴费工资基数部分)于职工生于当天开始停发。 ②
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计划内生育90天,晚育增加60天,剖宫产、难产的再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引产42天,妊娠3-4个月流产30天,妊娠2-3个月流产20天,妊娠2个月以下流产15天。 ③
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拨付,拨付时,终止劳工合同、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津贴停止拨付。 ④
经办人需持参保职工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胎《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兴业银行存折、经办人身份证件,计划内流引产的持医疗机构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到区社会保障中心办理。 ⑤
办理时间:出院结算后每月1日-10日。 地址: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
联系电话:8697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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