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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虎龙虎 于 2012-5-17 10:26 编辑
昨天在妈网看到一位热心妈妈发的分享帖,是关于孩子意外伤害享受社保医疗保险报销的,http://www.qdmama.net/thread-697517-1-1.html。看了很受启发。之前对这个事情并不了解,今天在网上搜了一下感觉挺有用的,分享给大家,希望让更多的妈妈们知道。
信息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qd12333.gov.cn/rsj/37/cjsylbx.html
费用缴纳: 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参保条件: 1、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享受待遇:
少年儿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少年儿童患大病需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少年儿童医疗特点和管理实际适当调整。
门诊大病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
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大病门诊医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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