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时间
- 0小时
- 注册时间
- 2017-11-1
- 私房钱
- 0
- 阅读权限
- 10
- 积分
- 0
- 帖子
- 0
- 精华
- 0
- UID
- 65563174
- 私房钱
- 0
- 宝宝生日
-
- 积分
- 0
- UID
- 65563174
|
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享受条件】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备注:
1、所谓“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在孩子出生前,连续缴纳一年以上。
2、该连续时间段内,可以在不同的公司缴纳,而不是强制必须在同一个公司连续一年以上。
3、该一年内必须是在青岛缴纳才符合条件,如果是在异地缴纳的(含已经办理转移的),不计算在内。
4、自谋职业人员,因为只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来自[妈妈网iPhone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