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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
青岛劳动保障局的领导你好,我怀孕已经有3个月了,我三个月前期都是在青医附院检查和治疗的,做的B超和验血什么的,由于担心先兆流产,前几天又在青医附院住了几天院保胎,医院给我记得账单是生育保险付费,请问报销的话,保胎这块住院等治疗应该是在医疗保险里算还是在生育保险里计算呢?能报多少呀(我单位给我投了四年的社会保险了)?在那中后期的375元里报销?还是另外计算呢?如果可以报销,如何办理报销呢?谢谢:)还有就是在妇幼建卡的时候是不是可以直接报销157元?另外375元的那部分是什么时候可以报呢?
青岛劳动保障局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或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由职工负担。“先兆流产保胎治疗”限额为550元。另外,关于您咨询的早期(157元)及中、晚期妊娠检查费(375元),应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建议进一步咨询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或医保办公室。
备注:即墨、平度、莱西、胶南、胶州等五市参保职工,请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另外不过还不清楚保胎的550元到何时何处报销?大家有知道的可以给提供一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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