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妆 发表于 2012-10-11 12:10 
小编有话: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有 ...
楼主说的这种情况,真的跟我很像。
我是2006年4月30日,签的合同,中间经过几次续签,最后终止日期是2012年4月30日。
我是12年3月份生的孩子,按照我国法律合同自动延续到2013年3月。
生完孩子,我回公司上了2个月班,公司人事部门就通知我回家待业(是待业,不是辞退也不是离职),直接辞退哺乳期员工,公司是不敢的。现在,我和公司正在谈补偿事宜。我把我搜集的相关法律给大家共享一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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